五种违法建设将限期拆除或没收

  发布时间:2010-10-29 8:00:05 点击数:
导读:五种违法建设将限期拆除或没收记者柴立金通讯员童旭峰胡丹记者日前从慈溪市规划局了解到,于十月一日正式实施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五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必须限期拆除…

 

五种违法建设将限期拆除或没收

记者 柴立金 通讯员 童旭峰 胡丹

记者日前从慈溪市规划局了解到,于十月一日正式实施的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五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必须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这五种行为包括: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根据规定,对于以上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同时,该条例还对办理违法举报、处置违法建设的各个环节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六十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据悉,之前我市将违法建设划定为 “严重影响”与 “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两种情形,但省实施办法并没有明确何种情形为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宁波市自行作出决定。此次《条例》明确规定了五种情形为 “严重影响”,并且确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处置时间限定,使建筑市场的监管有了明确的依据,防止个别开发单位利用制度上的不完善,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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