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如何离婚

  发布时间:2010-11-16 13:21:10 点击数:
导读:王礼仁罗红军黄金波2006年春,原告刘红玲未达法定婚龄而怀孕,便借用其姐姐刘路英的身份证与被告赵光武登记结婚。同年底,赵光武外出打工,从此再未…

 

 

王礼仁 罗红军 黄金波

 

    2006年春,原告刘红玲未达法定婚龄而怀孕,便借用其姐姐刘路英的身份证与被告赵光武登记结婚。同年底,赵光武外出打工,从此再未与原告联系。原告于20091211向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光武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并要求法院向民政部门发司法建议,建议民政部门撤销其婚姻登记。

  2010412,点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红玲因未达法定婚龄,借用其姐姐刘路英的身份证与被告赵光武登记结婚,其行为是错误的。但原告刘红玲与被告赵光武具有共同结婚的合意和行为,且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刘路英与赵光武没有结婚合意,也没有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实。因而,刘红玲与被告赵光武的婚姻关系成立,刘路英与赵光武的婚姻关系不成立。现原告刘红玲与被告赵光武均已达法定婚龄,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应当认定其婚姻成立有效。因被告赵光武下落不明已两年有余,夫妻双方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刘红玲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如下:原告刘红玲与被告赵光武的婚姻成立有效;刘路英与赵光武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原告刘红玲与被告赵光武离婚;孩子由原告刘红玲负责监护。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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