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婚后拆迁不属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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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房改房婚后面临拆迁,继而以拆迁补偿款全款购置的房屋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法院认定该房屋系被告麦某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黄某要求平均分割该房产的诉讼请求。 麦女士婚前从单位全款购置了一套房改房,与黄先生结婚后,该房面临拆迁。麦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于 庭审中,麦某提供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房屋产权终结领条、存折等证据,用以证明麦某以其原房屋拆迁费全款购买了温江房屋。而黄某所主张的房屋系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无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辅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麦女士婚前的那套房屋属麦女士的个人财产。婚后,由该房屋拆迁所得款项26万余元,系针对麦女士个人财产的货币补偿形式,亦属于麦女士的个人财产;后麦女士以该26万元的补偿款重新购置的房屋,亦属于个人财产形式的再次转变。此外,麦某购房是用于居住,非属于投资性质,房屋增值部分系自然增值,亦不属于共同财产。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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