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前房产被拆迁离婚时仍属个人财产

  发布时间:2010-12-15 8:27:54 点击数:
导读:  婚前购买的房改房婚后被拆迁,以拆迁补偿款购置的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日前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给出了答案:该房屋系婚前个人财产。  案情回放:  麦女士婚前从单位全款购置了一套…

  婚前购买的房改房婚后被拆迁,以拆迁补偿款购置的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日前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给出了答案:该房屋系婚前个人财产。

  案情回放:

  麦女士婚前从单位全款购置了一套房改房。麦女士与黄先生结婚后,该房拆迁。麦女士自愿放弃被拆迁房屋产权和安置,领取了拆迁补偿款26万余元。

  此后,麦女士花26万元重新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产权证注明的产权人为麦女士。夫妻乔迁新居不久,黄先生便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麦女士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套房屋属于自己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法庭上,这场离婚讼争的焦点集中在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上。麦女士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原房屋拆迁费全款购买了新房。黄先生主张房屋系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为此,法院驳回了黄先生的这一诉求。

  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婚后用婚前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定该房系婚前个人财产主要有两点依据:其一,婚后所购房屋系婚前财产的一种形式转变,所有权未发生变化;其二,存取款记录、购房时间、交款证明和房屋产权证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地反映了婚前财产的全部转变过程。

  另外,该房的用途是为了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民用住宅,且房屋增值部分系自然增值,而非夫妻共同经营、投入付出后所生的投资收益,故房屋的增值部分亦属麦女士个人财产;换言之,该房屋若因市场行情而跌价,其亏损亦属麦女士个人财产的损失。

  目前,由于房屋价值大、增值快,在离婚纠纷中已成为财产争议焦点。对此,为能有效证明类似上述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情况,当事人应特别注意收集和保留有关购房款的来源、银行存取款明细、购房合同中的各种单据等有效证据,以期能清晰、完整地显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变过程。当然,夫妻双方也可在婚后就婚前房屋的权属或其增值部分等财产权属情况达成新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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