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台的净高度低于90㎝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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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晓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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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宾馆赔偿薛先生家属27616元。 薛先生患脑血栓、肺气肿,有头晕症状。2009年9月,薛先生入住一家宾馆后从宾馆窗户坠楼身亡。其家属认为薛先生是站在窗前观景时坠楼的。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及《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住宅窗台低于90㎝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90㎝。宾馆应按前述标准进行经营活动,但薛先生入住的宾馆房间窗台高度从可踏面起算不超过77㎝,从地面起算最高也不超过87㎝,不符合国家标准,也未采取缩小窗户开启宽度等防护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宾馆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薛先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宾馆则认为,薛先生坠楼与其入住宾馆无直接关系。宾馆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和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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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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