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最远端收费案”二审改判 车主败诉

  发布时间:2010-12-31 10:05:36 点击数:
导读:法院:首发公司收费合理但应完善管理记者韩芳司机丢失高速公路收费卡按最远端计费一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依法支持了北京…

 

法院:首发公司收费合理但应完善管理

记者

 

司机丢失高速公路收费卡按最远端计费一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依法支持了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了一审法院首发公司返还车主杨军90元通行费的判决。

  去年1126日下午,杨军驾车从沙河进京站驶入八达岭高速公路,在从上清进京站驶出时,因通行卡丢失,首发公司收费人员要求其按最远端的距离交通行费,共计95元。

  杨军诉称,按行驶里程首发公司只应当收取车辆通行费5元,考虑到有车辆等待通行,他被迫交纳车辆通行费95元。他认为,其与首发公司之间是有偿公路使用合同关系,首发公司多收取通行费属于欺诈,应双倍赔偿。所以,要求首发公司返还车辆通行费90元,并赔偿损失90元。

  首发公司辩称,为防止个别用户以故意丢弃、毁损通行票卡的方式少交通行费,北京市出台了专门的文件予以规范。从2007101起施行的《北京市公路条例》第44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不能提供通行卡或者通行卡毁损导致无法识别驶入站的车辆,有权按照最远端的驶入站到本站的距离收取车辆通行费。杨军不能提供通行卡,依照以上规定,能到达本出口站最远端的驶入站为温阳外环入口站,A型车无卡通行费为95元。

  首发公司认为,其依法向杨军收取通行费,杨军没有理由要求返还,要求驳回杨军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首发公司返还杨军通行费90元。宣判后,被告首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军在驶离收费路段时应按规定提交通行卡,并按通行卡记载的信息交纳相应的费用,但由于其个人的原因,未能提交通行卡。此时,首发公司收费员根据规定,要求杨军按最远端交纳通行费95元。首发公司收取杨军通行费的标准符合北京市政府的规定。

  二审法院还认为,由于杨军个人原因丢失通行卡,其无法证明驶入收费高速公路的相关信息,杨军坚持诉称是从沙河进京口驶入高速公路,对此他负有举证责任。原审判令首发公司返还90元通行费有失妥当,首发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军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杨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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