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最远端收费案”二审改判 车主败诉
|
|||
|
|||
司机丢失高速公路收费卡按最远端计费一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依法支持了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了一审法院“首发公司返还车主杨军90元通行费”的判决。 去年11月26日下午,杨军驾车从沙河进京站驶入八达岭高速公路,在从上清进京站驶出时,因通行卡丢失,首发公司收费人员要求其按最远端的距离交通行费,共计95元。 杨军诉称,按行驶里程首发公司只应当收取车辆通行费5元,考虑到有车辆等待通行,他被迫交纳车辆通行费95元。他认为,其与首发公司之间是有偿公路使用合同关系,首发公司多收取通行费属于欺诈,应双倍赔偿。所以,要求首发公司返还车辆通行费90元,并赔偿损失90元。 首发公司辩称,为防止个别用户以故意丢弃、毁损通行票卡的方式少交通行费,北京市出台了专门的文件予以规范。从 首发公司认为,其依法向杨军收取通行费,杨军没有理由要求返还,要求驳回杨军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首发公司返还杨军通行费90元。宣判后,被告首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军在驶离收费路段时应按规定提交通行卡,并按通行卡记载的信息交纳相应的费用,但由于其个人的原因,未能提交通行卡。此时,首发公司收费员根据规定,要求杨军按最远端交纳通行费95元。首发公司收取杨军通行费的标准符合北京市政府的规定。 二审法院还认为,由于杨军个人原因丢失通行卡,其无法证明驶入收费高速公路的相关信息,杨军坚持诉称是从沙河进京口驶入高速公路,对此他负有举证责任。原审判令首发公司返还90元通行费有失妥当,首发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军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杨军负担。 |
沈建飞律师
咨询电话:13867820320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旧宅路1号一楼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 (慈溪市客运西站西南200米、金碧湾洗浴中心往西100米,G329国道慈百路南面,原慈溪市港航管理处),因律师有事外出,来之前先约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