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老板吵架被辞退该不该补偿

  发布时间:2010-4-30 10:46:12 点击数:
导读:  张某在玉环县一家公司干了10多年,去年4月他被解雇了,原因是他冲撞了公司的董事长。最近,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在玉环县法院有了一个结果。  案情回放:  张某和公司的结怨,出现在一次调查事件中。他所在…

  张某在玉环县一家公司干了10多年,去年4月他被解雇了,原因是他冲撞了公司的董事长。最近,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在玉环县法院有了一个结果。

  案情回放:

  张某和公司的结怨,出现在一次调查事件中。他所在的企业认为,张某在与董事长的对话中,情绪非常激动。他称董事长为多少不三(玉环当地方言),还准备对领导动粗。 

  2009417日,公司作出处理决定,认为张某目无纲纪、口无遮拦、在办公场合恶性冲撞董事长、无理取闹,严重干扰了公司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并违反了公司内部制度,故予以辞退。 

  张某一怒之下,向玉环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违的事实难以认定,遂裁决由公司支付赔偿金。对这一结果,公司不服,又告上了法庭。 

  日前,此案在玉环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要一次性补偿张某37680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张某补缴自20023月起至20094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对此判决,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公司内部的管理章程经全体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予以公示,其内容也没有明显不妥,故对全体职工有约束力。同时,公司作出辞退决定经工会委员会通过,程序也合法。然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章的系列行为,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此案中,用人单位并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失。因此,从公平角度出发,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本报记者 朱兰英 

    通讯员 陈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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