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退换除权汇票票据损失难以追回

  发布时间:2010-4-30 10:44:05 点击数:
导读:法院:被除权的汇票不再具有票据权利案情回放:  2008年5月,唐山某公司通过钢材买卖从浙江某公司以背书方式取得一张票面金额为20万元的承兑汇票,后以背书方式将该汇票转让给山西某煤业公司用以支付货款,煤…

法院:被除权的汇票不再具有票据权利

案情回放:

  20085月,唐山某公司通过钢材买卖从浙江某公司以背书方式取得一张票面金额为20万元的承兑汇票,后以背书方式将该汇票转让给山西某煤业公司用以支付货款,煤业公司又委托中国银行向付款银行收款。 

  同年84日,中国银行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被告知,该汇票被慈溪法院止付而拒付,煤业公司遂携法院止付通知向唐山公司追索。基于诚信原则,唐山公司向煤业公司支付了20万元的货款后,再向浙江公司追索时遭拒,遂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 

  原来,浙江公司此前向慈溪法院就诉争汇票申请了公示催告,慈溪法院受理后向付款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并进行了权利申请公告,要求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法院申报权利。期限届满后,因无人申报权利,慈溪法院根据申请作出了除权判决,宣布该汇票无效。 

  但是,唐山公司认为其系合法取得该汇票,在被退票后,其已向煤业公司清偿了票据债务,取得了再追索的权利。被告恶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致使持票人票据权利无法主张,故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其票据损失2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 

  慈溪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裁定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级法院。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汇票已被宣告无效,原告接受其后手的退回的无效汇票,不能因此取得最后持票人的地位,不属于票据利害关系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以公示的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少于60天)申报权利,如无正当理由不申报权利,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也就是说,一旦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利害关系人持有票据并享有的票据权利就会消灭,申请人获得票据上的权利。除非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请权利,则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除权判决。

  本案中,在法院公示的权利申报期间,煤业公司已收到付款银行拒付理由书,知悉汇票被法院公示催告,其应向法院申报权利,无正当理由未申报的,视为放弃票据权利。而且,在汇票被判决无效后,其应自行承担票据失权的不利后果。

  本案原告在煤业公司携法院止付通知向其追索时,其由于不懂法,接受了退票并另行支付了20万元的款项,而此时该汇票已经是无效票据,原告并不能因此取得最后持票人的地位,不能作为利害关系人起诉除权判决申请人。

  因此,利害关系人在知晓其持有的票据被公示催告后,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积极申报权利,否则,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

  通讯员 王蓓 张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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