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富黄光裕因还8.22亿港币赌债获刑
国美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案一审宣判,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项罪名均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人民币,没收部分财产2亿元。其妻杜鹃因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许钟民则因内幕交易罪(从犯)以及单位行贿罪,获刑3年。三人财产处罚共计11亿元,创下全国迄今为止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
此外,因被认定单位行贿罪成立,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被处罚金500万元,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处罚金120万元。
专家解读
三罪并罚量刑适中
据相关人士介绍,黄光裕等人的罚金与其内幕交易罪有关。其在中关村操控上市过程中,指使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根据法律规定,可对被告人处以收益额1-5倍的罚金。最终,在这项罪名中,法院对黄光裕处以2倍罚金,即6亿元,杜鹃及许钟民则分别被处罚金2亿元和1亿元。
北师大毛立新教授认为,非法经营罪法定刑期在5年至15年之间,该罪名对黄光裕判处8年属于比较适中,没收财产2亿元则是根据涉案数额酌予确定。内幕交易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法院对其作出9年的判决几乎是顶格量刑,属于较重的判决。6亿元的罚金则是根据涉案金额3.06亿作基数来确定的,法律规定可处1-5倍罚金,法院作出的6亿元判罚不足3.06亿的2倍,也是居中偏下的量刑。而单位行贿罪,由于采纳黄光裕自首的情节,在此罪最高5年刑期的量刑空间中,对其判处2年,属于从轻判决。
毛教授表示,总体看来,黄光裕被认定的三宗罪并罚,总刑期共计19年,按我国法律规定,最终的量刑范围应在单罪最高刑9年至总刑期19年之间,而法院作出14年的一审判决,总体判决适中。
1非法经营罪
变相买卖外汇数额特别巨大
检方指控
2007年9月至11月,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地下钱庄非法兑换港币8.22亿余元用于赌博。
法院判决
根据法规,私自买卖、变相买卖或者倒买倒卖外汇,被列为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应理解为不直接进行人民币和外汇的买卖,而采取如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
该行为因发生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以外,故应属外汇非法交易范畴。
本案中,黄光裕在境外赌博欠下巨额港币债务后,将境内人民币汇往深圳相关账户用于归还赌债,其明知该笔钱用途,故以人民币偿还港币债务的行为,系变相买卖外汇,属于非法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破坏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黄光裕因此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2亿元。
2内幕交易罪
绕过其他高层擅自买卖股票
检方指控
2007年4月至9月,作为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决定资产重组期间,黄光裕指使他人使用自己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14.15亿余元。账面收益额为3.09亿余元。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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