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显失公平 法院秉公依法撤销

  发布时间:2010-5-29 10:42:24 点击数:
导读:刘红连 if(picResCount>0){ document.getElementById("picres").style.display="block"; document.write(""); }订立调解协…

 

刘红连

 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要求法院撤销。今天,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2009129原告刘招仔与被告罗某达成的调解协议;被告罗某应赔偿原告刘招仔损失计人民币506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八月份,原告之夫罗润根不幸被被告罗某饲养的狗咬伤。后罗润根没有接种狂犬病疫苗。2009124,罗润根开始发烧,后在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64元,经吉安市传染病医院诊断为疑似狂犬病。2009126罗润根不幸身亡。2009129,在当地村委会干部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被告一次性补偿了原告损失10600元。此后原告认为,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要求被告增加赔偿额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撤销调解协议。法院先后组织原、被告进行了两次调解,均无效。

  另查明,原告因丈夫罗润根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10537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罗某饲养狗管理不当,将原告之夫罗润根咬伤,罗润根因狂犬病发作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受害人罗润根未及时接种,对造成其死亡有直接关系,存在较大过错,故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被告罗某应承担其中60%的赔偿责任,即63226.8元。

  2009129,原、被告在当地村委会干部的调解下,达成了由被告赔偿原告因罗润根死亡造成的各项损10600元的调解协议,该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应视为民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而根据2009129,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被告只需赔偿原告损失10600元,该赔偿额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相差5倍之多,属显失公平。

  据此,原告请求撤销2009129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表示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600元,其余损失自愿放弃,法院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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