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司机醉驾仍搭乘 发生事故乘客也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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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判决乘坐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本起事故中,纪负主要责任,某公司负次要责任,二被告对高的经济损失应按责承担赔偿责任。但高作为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纪醉酒,仍乘坐纪驾驶的摩托车,漠视自己的生命健康,其本身具有过错,应对二被告的责任适当予以减轻。(唐金法 陈文忠) |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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