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到期恰逢双休超期起诉保人免责
一起简单的借贷担保案,出借方王某起诉时已超出担保期两天,被法院驳回起诉。而王某却认为担保到期之日恰逢双休应顺延两天。他的想法正确么?
案情回放:
去年1月24日,张某因资金困难向王某借款44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并当场写下了借条。为确保借款安全,王某要求张某找人担保,于是张某找来其妹作担保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名,但并未写明担保责任和期限。
同年7月23日借款到期,但张某没来还钱,又过了半年张某还是没有还钱。经多次催讨未果,王某于今年1月25日(星期一)向嘉善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借款44万元及逾期利息,张某的妹妹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之间借款关系明确,张某未按约定还款,属违约行为。张某应归还王某借款44万元及逾期利息;王某对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以及王某担保到期正逢双休应顺延两天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担保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王某主张,担保到期之日恰逢双休无法起诉,应顺延至周一。但是,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间是“除斥期间”,是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
因此,权利人若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故对王某担保到期遇双休应顺延的辩论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通讯员潘子菁杨闽军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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