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手枪走火伤害男童 销售“三无”产品商家担责

  发布时间:2010-6-18 14:59:5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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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张晓敏 通讯员 虹)一名6岁男童在商店购买了一把可以发射火药子弹的玩具手枪,玩耍中,子弹突然射出导致男童眼球穿孔,造成十级伤残。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商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商家承担伤者经济损失的60%;男童的父母由于监护失职,自行承担损失的40%

  2009年农历大年初二,6岁的小华和另一名小伙伴来到刘某经营的商店,各自购买了一把塑料玩具手枪。小伙伴还同时购买了专用子弹。这种子弹为塑料外壳,内装火药,前置黑色小球,外包装上的文字说明子弹可发射30米以上距离。当天下午,小华在玩弄手枪时扣动了扳机,却没有子弹发射出来,于是小华掉转枪口查看,就在这时子弹突然射出,将小华眼睛射伤。随即,小华被先后送到多家医院就诊。经鉴定,小华的损伤为十级伤残。

  法院一审认为,刘某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经销无生产厂家、无商标标识、无产品合格证、能击发火药玩具子弹的玩具手枪,并向还不具备基本生活常识认知能力的儿童出售,因此刘某作为商店的经营者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小华作为一个6岁的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华的父母应该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小华医药费以及小华父母的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9万余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其余40%的损失由小华父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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