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一天未解除社保就得缴
罗某于2006年12月进入上海一家保险公估公司,担任查勘工作,工作地点在慈溪。罗某的月薪为2000元,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下半年,罗某向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2008年9月13日,仲裁委做出裁决,裁定公司按其当地相关规定,在上海为罗某补缴2008年9月之前的养老和医疗保险。
2009年11月23日,罗某再次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09年2月解除,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并补发期间的工资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对此,仲裁委裁决,公司按上海市相关规定在当地为罗某补缴养老和医疗保险,但对罗某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均予驳回。
罗某不服该裁决,向慈溪市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方则认为,罗某2008年9月13日起已离职,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解除,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罗某确实在2008年9月13日之后未继续为该公司工作,但双方一直未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为此,法院判决支持了仲裁委的裁决。
在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形下,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补缴,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原告要求补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因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才提起仲裁申请,故原告的请求已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对原告提出的该诉讼请求,法律不能支持。
■通讯员王蓓杨群芳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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