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一天未解除社保就得缴

  发布时间:2010-6-18 15:47:38 点击数:
导读:    罗某于2006年12月进入上海一家保险公估公司,担任查勘工作,工作地点在慈溪。罗某的月薪为2000元,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下半年,罗某向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

     

  罗某于200612月进入上海一家保险公估公司,担任查勘工作,工作地点在慈溪。罗某的月薪为2000元,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下半年,罗某向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2008913日,仲裁委做出裁决,裁定公司按其当地相关规定,在上海为罗某补缴20089月之前的养老和医疗保险。 

  20091123日,罗某再次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092月解除,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810月至20092月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并补发期间的工资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对此,仲裁委裁决,公司按上海市相关规定在当地为罗某补缴养老和医疗保险,但对罗某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均予驳回。 

  罗某不服该裁决,向慈溪市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方则认为,罗某2008913日起已离职,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解除,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罗某确实在2008913日之后未继续为该公司工作,但双方一直未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为此,法院判决支持了仲裁委的裁决。 

  在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形下,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补缴,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原告要求补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因原告于20091123日才提起仲裁申请,故原告的请求已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对原告提出的该诉讼请求,法律不能支持。

  通讯员王蓓杨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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