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民事判决缓刑犯被依法收监

  发布时间:2010-6-18 16:04:01 点击数:
导读: if(picResCount>0){ document.getElementById("picres").style.display="block"; document.write(""); }(记者余建华通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柴立新)近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份撤销缓刑裁定,对拒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的缓刑犯袁将明依法采取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8115,桐庐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袁将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罚金1.5万元,罪犯袁将明自动执行。

  今年5月,桐庐县公安局以罪犯袁将明在执行期间拒不履行法院(2008)桐民二初字第16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归还他人借款人民币5万元的义务及(2009)杭桐商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归还他人借款人民币1.4万元的义务为由,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对罪犯袁将明宣告的缓刑。

  法院认为,罪犯袁将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生效的调解书,有能力履行部分义务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据了解,此案的处理结果,对缓刑考验期内的被执行人震动很大。目前,已有汪某等缓刑期内的4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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