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酒后驾车——身亡 主人未尽义务——赔偿

  发布时间:2010-6-29 10:07:04 点击数:
导读:顾先生应朋友张先生之约赴宴,酒后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5月4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张先生赔偿顾先生家属经济损失10万余元。顾先生的父母及妻子诉称,2009年12月4…

  

顾先生应朋友张先生之约赴宴,酒后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54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张先生赔偿顾先生家属经济损失10万余元。

   顾先生的父母及妻子诉称,2009124下午5点半顾先生下班后,被告张先生因过生日约顾先生去被告家喝酒吃饭,之后去歌厅唱歌又喝了几瓶啤酒。被告在明知顾先生已经醉酒的情况下仍然让其驾驶轿车独自回家,置顾的安全于不顾,使其在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被告作为组织者,其过错行为与顾的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应当赔偿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

  被告辩称,顾先生在他家吃饭喝酒过程中,他并没有强制顾先生喝酒,且去歌厅唱歌喝酒也不是他提议的。因此,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明知顾先生驾驶轿车来参加聚会的情况下,在与顾先生共同饮酒后,理应对顾先生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有效的劝阻和制止顾先生在严重醉酒后驾驶车辆。但是,被告在其有能力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却未能合理的尽到上述义务,其对于顾先生醉酒后超速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错,理应依法按照其责任程度赔偿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

  法院同时认为,顾先生严重醉酒后超速驾驶是导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其本人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应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0万余元。

  (涂长江 朱建娜)

上一篇:醉驾肇事保险公司亦不免责 下一篇:交强险出单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