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出单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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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刚上一小时,投保的车辆便发生了车祸,致两人死亡。保险公司以保险行业惯例“保期从次日生效”为由拒绝理赔。近日,这起交强险合同纠纷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合同中的交强险出单即生效,保险公司应当在相应款额内理赔。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财险公司在保险单上书写的保险延期生效时间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保险合同应以货运公司缴纳保费的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财险公司应该对货运公司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理赔责任。判决下发之后财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南阳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李 涛 蒋 娜) □法官说法 主审此案的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的法官王春旭说,国家保监会2009年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规定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以便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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