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辆未上交强险 仍需参照交强险担责

  发布时间:2010-7-30 9:15:33 点击数:
导读:机动车交强险到期后没有及时续保,此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如何赔偿?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未上交强险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先…

 

   机动车交强险到期后没有及时续保,此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如何赔偿?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未上交强险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先按照交强险的标准赔偿原告7万余元,不足部分其承担次要责任,赔付原告5777元,共计各项费用8万余元。

  2009421晚上9时许,原告史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载其妻子安某沿桥西区西河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花卉市场金凤小区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的被告王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二原告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张家口市公安交警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史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安某无责任。二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造成各项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机动车交强险过期后,没有主动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其主观有过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于本案事故发生地在河北,河北省已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即河北省实施办法加以规范,其中明确规定: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在本案中,被告王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载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对于损失应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依据法律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雷德亮 王红欣)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按照一般的处理原则,应该依据过错责任大小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赔偿比例。但是实行交强险制度后,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应该有所改变。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面,交强险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对于没有上交强险的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令其依据交强险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了基本保障,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此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事故中车主责任较小或者没有责任的时候,一定要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能以未上交强险为由过分增加机动车车主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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