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惹祸保险公司赔偿后起诉肇事者
案情回放:
2009年3月25日晚,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小菲(化名)开着钱某(化名)所有的两轮摩托车与吴某相撞。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小菲负主要责任。吴某因该起交通事故导致脾脏缺失,鉴定为八级伤残,前后花去医疗费等共计162384.2元。经查,肇事的这辆摩托车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09年9月24日,嘉善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小菲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害人吴某12万元。之后人寿保险公司如数向吴某作了赔偿,但随后保险公司又将小菲和钱某告上了法庭,保险公司认为小菲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支付的12万元赔偿款系先前垫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小菲和车主钱某立即返还。
说法:
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该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除外责任规定,换言之,保险公司在驾驶人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时,仅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被害人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该条并未规定需由保险公司垫付和赔偿。
上述免责条款系法定免责事由,嘉善法院遂于近日判决小菲返还原告人寿保险公司先前垫付的12万元。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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