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玩蹦蹦床受伤 公园承担50%责任

  发布时间:2010-6-29 9:48:27 点击数:
导读:◇张玉鲁2009年7月25日,原告周琪琪(时年2岁零3个月)在其父母带领下到某公园游玩。原告看到儿童乐园的蹦蹦床时坚持要上去玩,其父母看到该蹦蹦床…

 

 

张玉鲁

 

   2009725,原告周琪琪(时年2岁零3个月)在其父母带领下到某公园游玩。原告看到儿童乐园的蹦蹦床时坚持要上去玩,其父母看到该蹦蹦床设有三岁以下孩子禁止入内的安全提示,但因拗不过孩子,便为其买票,让其进去玩,该蹦蹦床的管理人员也没有阻止。原告在玩的过程中不慎摔伤,经鉴定,周琪琪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后周琪琪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园赔偿相关损失。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园管理人员应当对入内玩耍的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对于原告的损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原告周琪琪的法定代理人也应负一定的责任。最后,该院判决被告应承担50%的责任,即支付原告48873.19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责任的确定和划分是争议的焦点。

  笔者认为蹦蹦床作为一种大型儿童娱乐设施,其特点是不能和监护人(儿童家长)一起娱乐,从这个方面来说,自从儿童购票进入后,蹦蹦床的管理人员就充当暂时监护人承担看管责任,其间儿童的人身安全等均由管理人员全部承担。从合同法角度来说,购票后,儿童进入娱乐地后至出娱乐地这个时间段内,管理人员均承担看管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故在本案中,原告在蹦蹦床摔伤,管理人员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管理人员承担的第二个责任就是把关不严。虽然警示牌上写有三岁以内儿童不能入内,但是原告在买票进入时,被告未能询问其真实年龄,并对安全因素认真把关,使不符合安全年龄要求的原告进入,导致事故发生,作为管理者,对此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儿童的监护人,明知原告不足3岁,达不到安全要求,却不过孩子,隐瞒孩子真实年龄,私自让不具备安全意识的儿童进入娱乐地,放任监护,对发生的事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故在本案中,双方各自均有过失。

  如何确定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的监护人亦有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上述因素,法院在划分责任时,作出各承担50%的责任是适当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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