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自杀被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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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甲与张某系恋人, 本案在审理中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相识相恋一年多时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人殴打被害人是错误的,但在当时的情况下,一般人无法预见到被害人会跳楼,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郭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郭甲因琐事与被害人争吵,进而对被害人殴打,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曾做出要跳楼举动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继续实施殴打行为,对被害人的安危不管不顾,听之任之,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被告人郭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从被告人郭甲的行为上看,郭甲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殴打行为可能使被害人再次做出跳楼的举动,但其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被害人跳楼身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倾向第三种意见: 首先,从意志因素上讲,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本案中,郭甲殴打张某只为发泄,并不放任或追求张某死亡。另外,从认识因素上讲,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被告人属于应当“预见”被害人可能会跳楼,而不是被告人“明知”被害人会跳楼,其主观态度符合疏忽大意的过失。 其次,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这两种行为性质的关键,是对危害结果能否预见,即判断行为人有无预见的能力。本案中,张某蹲在窗台上的举动,应当足以引起郭甲的注意,被告人应当意识到再继续殴打被害人,被害人受到精神刺激可能轻生,但郭甲却继续对张某进行殴打,甚至在被其姐夫刘某拉到客厅后,仍欲返回卧室殴打张某,致使张某跳楼死亡。被告人没有预见到本案结果,实属疏忽大意。 (作者单位: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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