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盘却不通知被欠薪人清算组成员依法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0-7-30 10:32:10 点击数:
导读:(记者田浩通讯员尚晓茜)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结了三起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案,判决三案的共同被告曹光律、朱新霞及王光丽共同赔偿三案原告刘小松、朱贺及李…

 

                    (记者 通讯员 尚晓茜)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结了三起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案,判决三案的共同被告曹光律、朱新霞及王光丽共同赔偿三案原告刘小松、朱贺及李江辉在公司务工期间的双倍工资、加班费及补偿金21662.48元、16693.16元及22299.68元。

  三原告诉称,他们原是北京御珍舫餐饮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三原告向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于2008822裁决御珍舫公司支付原告双倍工资、加班费、补偿金,其中应当支付刘小松21662.48元、支付朱贺16693.16元、支付李江辉22299.68元。

  该裁决生效后,三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御珍舫公司已于200810月申请注销,经清算组出具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工商部门核准了注销申请。

  三原告认为,清算组在明知劳动仲裁裁决结果的情况下,既不通知参与清算,又未履行支付拖欠工资的义务,即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将御珍舫公司注销,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实现,三被告作为清算组成员,其行为已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因此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刘小松双倍工资、加班费及补偿金21662.48元、赔偿朱贺16693.16元、赔偿李江辉22299.68元。

  被告曹光律没有出庭,也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朱新霞、王光丽则辩称,御珍舫公司注销事实属实。但被告曹光律是公司的唯一股东,二被告只是御珍舫公司的雇员,并非公司股东,是受被告曹光律聘任担任清算组成员,他们已按法定程序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有限公司清算组成立后,清算组成员在办理清算事宜期间应当忠于职守,谨慎、勤勉地处理清算事务。上述劳动争议仲裁纠纷已经仲裁裁决确认,而公司清算组在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的情况下申请注销公司,其行为存在过错。

  虽然其中两被告称公司清算组已经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但三原告对公司的债权属于已知明确的债权,公司清算组应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而未履行,致使三原告不能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曹光律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及清算组负责人,应赔偿三原告损失。

  被告王光丽及朱新霞作为御珍舫公司清算事务的实际经办人,并报工商部门备案为清算组成员,同时负责出具清算报告,从实际履行清算事务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看,二人应受清算组成员责任的约束,承担清算组成员应尽的义务。该二被告对三原告的债权,在没有依法履行通知义务的前提下即出具清算报告注销公司,致使原告不能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也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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