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求知情权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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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公司经营不透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但遭到公司拒绝。日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方提供经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供原告股东查阅。 南阳市民舒女士于2005年5月与合伙人周某各投资15万元注册成立汽车租赁公司和一所驾校,周某任校长。随后汽车租赁公司和驾校未经审批又私设了10所分校,舒女士即为其中一所分校的负责人。公司成立后,舒女士发现公司不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及董事会议,仅于2007年向各股东分配利润一次,舒女士认为公司经营不透明。为更好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2009年11月,舒女士递交股东请求书,要求查阅公司账目,但公司不予理会。 法院认为,舒女士作为汽车租赁公司的股东,向被告主张享受股东知情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提供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卢国伟 李 涛) 法官说法 股东享有知情权 公司实践中,经常出现大股东欺凌小股东或其他股东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大股东、公司高管人员独占公司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从而隐瞒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股东的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计账簿等,公司拒绝提供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卢国伟 李 涛) |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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