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偷卖百万别墅 房管被诉把关不严

  发布时间:2010-7-30 9:27:46 点击数:
导读:妻子偷卖百万别墅房管被诉把关不严法院判决:保护善意购房人(记者刘晓燕通讯员郭敬波陈雷) if(picResCount>0){ document.getElem…

妻子偷卖百万别墅 房管被诉把关不严

法院判决:保护善意购房人

(记者 刘晓燕 通讯员 郭敬波 雷)

 

   王某一套价值345万元的别墅,被妻子郑某偷偷卖掉了,郑某拿着王某以前的身份证,又找了一个貌似丈夫的男子一同到房管局与买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之后便杳无音讯。王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王某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王某与郑某1986年结婚,2002年王某购买了位于宁波市区的别墅一栋。200811月,郑某将该房产委托南天房产中介出售。本案第三人项某的母亲得到信息后,找到南天房产中介公司,在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陪同下两次到现场对房屋进行了察看,于20081229经南天房产作为中介与郑某协商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

  2009115,郑某带一男子称系其丈夫王某,并持王某1996831领取的身份证与第三人项某到宁波市房管局房屋登记处交易柜台,双方填写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申请审批表》办理房屋买卖转移登记手续。

  郑某收到房款之后便杳无音讯。王某发现房屋被妻子私卖后急忙到房屋登记管理机构,要求撤销该房屋的转移登记,遭到了拒绝,王某一纸诉状将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告上了法庭。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没有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致使合同中标明购买方为第三人项某的母亲,而在被告处申请转移登记的购买方为第三人项某,合同中标明出卖价格为345万元,而双方在被告处填写《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申请审批表》中所写房屋价格为280万元。被告的工作确有不规范之处,但与被告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时能否审查出原告王某系假冒没有因果关系。被告没能发现出第三人郑某所带男子不是真正的权利人王某,既是被告自身职责、能力、条件所限,也是被告出于对当事人提供真实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明等登记材料真实的合理信任,并非未尽合理、审慎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买受人项某已经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而原所有人原告王某丧失了房屋所有权。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对于项某是否属于善意取得的审理和认定超越了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转移登记错误,应予撤销。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宁波市房管局在办理转移登记时,作为出卖方的上诉人王某并没有把争议房屋出卖给上诉人项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市房管局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宁波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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