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腹生子”引发抚养权争夺战

  发布时间:2010-9-27 19:03:06 点击数:
导读:顺德法院判决:代孕协议无效一女大学生在“借腹生子”后因无法割断对儿子的思念,将“委托方”告上法庭索要抚养权。近日,…

 

顺德法院判决:代孕协议无效

 

 

   一女大学生在借腹生子后因无法割断对儿子的思念,将委托方告上法庭索要抚养权。近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抚养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双方签订的借腹生子协议无效,孩子归被告抚养至18周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郭清波与妻子结婚多年一直未生育。2008年,被告认识了大学刚毕业、风华正茂的原告刘萍。同年6月,两人相好致原告怀孕。同年108日,双方签订第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承诺不破坏、不拆散被告家庭,被告向其支付10万元作为生活费并在其怀孕期间每月支付2500元、承担产检及分娩的所有费用;孩子出生后入被告的户口,由两人共同抚养等。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了相应款项。

  2009222,原告产下一男婴小涛。同年311日,双方签订第二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同意小涛由郭清波夫妻抚养,原告承诺不破坏、不拆散其家庭,也不偷走孩子,并离开被告独立生活;被告给予原告13.8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孩子18周岁前,不告知其亲生母亲的身份,且不得单独与孩子见面,不得打扰孩子的学习和成长,不管以后结婚与否都不能找任何理由要回孩子,否则被告将向其要回所支付的款项。后因对儿子思念不已,原告遂起诉索要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借腹生子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当属无效。关于非婚生子女小涛的抚养权问题,虽然小孩尚未满2周岁,但综合分析比较原、被告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被告明显优于原告,故判决小涛由被告抚养至年满18周岁时止,之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涉及隐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林劲标 虹)

  ■连线法官

  代孕协议有违公序良俗

  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林降雄在接受采访时说,原、被告双方的这种借腹生子的金钱交易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破坏了家庭和伦理道德,应认定无效。

  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林降雄分析,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对于孩子,原、被告双方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必须从最终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来综合判断双方抚养条件和能力。本案中,被告受过良好的教育、有固定居所、良好的经济基础,并有完整的家庭,其妻子作为教师表示愿意全身心对待孩子。而原告则当庭表示,以后都不会结婚,且没有固定居所和稳定收入。

  综上,被告的抚养能力明显优于原告。鉴于孩子出生后一直也是跟随被告生活,若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也不利。故法院判决孩子随被告生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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