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丈夫打成骨折该如何提起索赔?

  发布时间:2010-9-27 19:10:28 点击数:
导读:本报记者郑金雄本报通讯员吴长城陈静颖 if(picResCount>0){ document.getElementById("picres").style.display="block"; docum…

 

 

本报记者 郑金雄 本报通讯员 吴长城 陈静颖

 

  遭遇严重家庭暴力,妻子欲离婚,法院不予支持。在离婚不成的情况下,受伤的妻子可以向丈夫索要损害赔偿吗?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丈夫打伤妻子的故意伤害案进行宣判,判决丈夫犯故意伤害罪,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附带民事赔偿妻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

  林文和小玲开了个夫妻理发店,生意还不错,但是两人经常发生争吵,林文说小玲爱赌博,小玲说林文经常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今年322日中午,林文正在给客人理发,他向妻子要电吹风,但妻子不给,林文一怒之下直接抢过电吹风。小玲也被激怒,拿起一根铁管打向丈夫,结果铁管被丈夫一手夺过,两人扭打在一起,最终,小玲反被殴打致伤,右手环指、小指末节骨折。经鉴定,所受损伤达到轻伤的等级。

  此后,双方分居。小玲向思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久又提请检察院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而林文在得知妻子的伤情后,也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对于离婚诉讼,思明区法院民事法官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最终一审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小玲要求丈夫赔偿各类经济损失7万多元,而且坚决不同意调解。

  林文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离婚前自己不应给妻子民事赔偿。再者,在双方发生争执后,小玲先拿铁管打被告人,对案件发生具有严重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对于夫妻间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被告人林文虽然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玲系夫妻关系,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据侵权后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与婚姻法规定夫妻间的损害赔偿必须在判决离婚时才能一并处理的规定,存在法律关系上的竞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主选择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请求被告人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得到支持。在案证据中,夫妻二人对何方先挑起事端、何方先动手打人各执一词,无法确认小玲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过错,故被告人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先持铁棍打人,对本案伤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应相应减少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合计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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