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出了命案 “凶宅”房东讨要贬值损失

  发布时间:2010-7-30 9:45:37 点击数:
导读:法院认为租房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用赔钱  当下,城市房屋出租越来越红火,发生在出租屋内的煤气中毒、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也随之出现。本案中,房主将房屋出租后,出租房内发生了一起凶杀案,致一人死亡…

法院认为租房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用赔钱
  当下,城市房屋出租越来越红火,发生在出租屋内的煤气中毒、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也随之出现。本案中,房主将房屋出租后,出租房内发生了一起凶杀案,致一人死亡。房主以出租房屋成了公众心目中的凶宅,无法正常出租或以市场价出售为由,要求承租人赔偿贬值损失。而承租人则认为所谓的凶宅并非法律上的概念,而是迷信思想的片面认识,断然拒绝赔偿。由于双方无法调和,将官司打到了法院。
  良屋变凶宅

  现年30岁的曹福兴,是江苏省苏州市人。20051月,曹福兴购得苏州工业园区百合花苑一套二手房产(简称百合房屋)。当时,百合房屋已被原产权人出租给了西餐咖啡厅业主姚坤,曹福兴便承受了租赁合同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20051010日,原租赁合同到期,经双方协商,曹福兴与姚坤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曹福兴将百合房屋出租给姚坤居住使用,租赁期限为20051112日至20061111日,租金为每月1600元。合同还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曹福兴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均由曹福兴负责。

  20061111日,租赁合同到期后,曹福兴、姚坤未续签合同,双方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姚坤承租百合房屋,主要用来作为员工宿舍。2008年初,姚坤安排年轻女职员柳菲和朱玉莹住了进去。

  200811月,25岁的肖守可到该西餐厅工作,后与柳菲恋爱。在半年的交往过程中,柳菲发现他行为比较偏激,便以家人反对为由,提出分手。

  可是,肖守可缠住柳菲不放。柳菲无奈,只得找各种借口拒绝与他见面。肖守可便常常找到宿舍,与柳菲争吵。次数多了,引起同住的朱玉莹的反感。肖守可来宿舍,朱玉莹对肖守可十分冷淡。这让肖守可感觉朱玉莹对他有了看法,渐渐对她越来越仇恨。

  柳菲为了彻底摆脱肖守可的骚扰,悄悄辞了职。200955日上午,肖守可在多日找不到柳菲的情况下,想找对象发泄一下,便想到了朱玉莹。他认为柳菲的失踪,肯定是朱玉莹从中使了坏。

  56日凌晨2时许,肖守可来到朱玉莹宿舍,趁朱玉莹熟睡之机,持刀朝她连捅数十刀,并对她实施强奸后逃离现场。当天早晨7点左右,朱玉莹被人发现时已身亡。

  3天后,肖守可被抓获。肖守可供述:百合房屋的防盗门早就坏了,大门是木头的,装的是圆形锁。52日下午,他进屋时,使劲一拧,门就开了;6日凌晨2点多,他也是这样进去的,没有撬锁。

  101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肖守可死刑。

  房东要索赔

  凶杀案发生后,姚坤手下的员工无人愿意住进百合房屋内。无奈之下,姚坤向曹福兴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曹福兴也深知再要求姚坤强租百合房屋已不现实,便同意了。但是,他认为房屋现在变成了凶宅,价值已大幅度贬损,便要求姚坤赔偿16万元的房屋贬值款项。

  可是,姚坤认为,出租房内发生凶杀案不是他所能控制的,而所谓的凶宅一说,也只是一种迷信思想,况且房屋贬值的幅度也无法认定。因此,姚坤断然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由此,双方发生激烈争议,并闹到了派出所。

  当年510日,派出所召集双方再次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于同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因赔偿问题差距太大,协商未果,派出所要求双方不得再发生任何冲突,有问题可以到法院解决。于是,526日,曹福兴来到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将姚坤推上了被告席。

  曹福兴诉称,百合房屋内凶杀案的发生已为社会广为知晓,直接导致该房屋成为公众心目中的凶宅,房屋价值大幅度贬损。姚坤承租该房产作为其员工宿舍,疏于安全防范,在防盗门已损坏的情况下未能依合同约定通知房主修缮或自行修缮,这无形中增加了意外事件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风险。凶手杀害朱玉莹属于临时起意的偶发事件,凶手能自由出入宿舍是导致这一偶发事件的重要因素。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姚坤赔偿损失16万元。

  姚坤辩称:首先,他对于凶杀案件犯罪嫌疑人肖守可的犯罪动机及犯罪过程的实施均无法预见,也无法控制。依据笔录,肖守可是将门上圆形锁使劲拧开后强行进入房屋,并非曹福兴诉状所述因本人对该房屋管理不当,致使犯罪嫌疑人能持有钥匙自由出入该房屋,故本人不存在曹福兴所指的缺乏有效管理的事实。其次,曹福兴所称的凶宅并非法律上的概念,而是迷信思想的片面认识。曹福兴不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房产遭受损失的客观事实以及损失的程度,且主张赔偿16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老板未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坤对该凶杀案件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姚坤未实施导致曹福兴房屋可能贬值的侵权行为,曹福兴所认为的房屋贬值系犯罪嫌疑人肖守可的凶杀行为所引发,与姚坤也无因果关系。

  其次,曹福兴主张的房屋价值贬损的损害事实无法确定和衡量。涉案房屋内虽发生凶杀事件,但房屋的结构、设施及使用功能未因此受损。凶杀事件虽可能导致人们对房屋的评价和认可度降低,但该社会观念因人而异,不同人的主观评价和感受有所区别。凶杀事件虽对房屋出售或出租的价值可能产生消极影响,但该财产损失具有不确定性,房屋可能贬值的程度、财产损失的大小尚无法衡量。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凶杀事件在人们心目中逐渐淡忘,以及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涉案房屋的社会认同度会发生转变,其是否存在贬值及贬值的程度也随之改变。

  据此,工业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曹福兴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曹福兴不服,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近日,苏州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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