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前有冰不清除 行人摔伤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0-7-30 9:49:21 点击数:
导读: if(picResCount>0){ document.getElementById("picres").style.display="block"; document.write(""); }俗话说,各自清扫…

 

 

俗话说,各自清扫门前雪。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对自己的门前没有及时清理造成事故的话,要承担相应责任。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这样的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商户赔偿在其门前摔伤的老人各项损失1.5万元。

  2008年12月24日,86岁的洛阳市民徐先生在外出时,路过一服饰店门前,由于路上有冰,不慎摔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徐先生将商户和房屋的管理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年龄较大,外出行走应注意安全,因原告是具有完全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对不安全地段应提高警惕,对造成摔伤事故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张军是服饰店业主,为店铺门口的卫生责任人,在其门口发生事故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房屋的管理者是产权单位,负有管理义务,对本案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共1.5万元。

  (张玉鲁 戴中周)

 

上一篇:房屋出租出了命案 “凶宅”房东讨要贬值损失 下一篇:住院病人跳楼亡 医院无错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