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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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财险服务部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九州公司于 南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保险实践中的“零时起保制”。 所谓零时起保制,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未来某日的零时。这种规定往往使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规避了保险责任,既不利于被保险人,也有悖于保险初衷。 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的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协议时未进行协商约定,将生效时间推迟到“次日零时起”生效显然不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投保人明显不公平,该条款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而且排除了投保人在交纳保费到格式条款起保时间段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保险人无权将行业的某些惯例做法沿用于高风险活动的机动车保险活动中,从而加重投保人的责任。因此,“零时起保制”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本案案号:(2009)宛龙民一初字第202号;(2009)南民二终字第901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卢国伟 王中强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肖 楠 |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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