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未说明车辆被抢应理赔
发布时间:2010-8-26 10:22:56 点击数:
导读: if(picResCount>0){ document.getElementById("picres").style.display="block"; document.write(""); }私家小型客车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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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小型客车投保了全车盗抢险,在运营时车辆被抢,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改变了车辆用途为由拒赔。今天,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73000元给原告邓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又因保险标的是否以及何时可能发生盗抢事故存在不可预测性,而车辆是否被抢与自用或运营并无关联性,将自用的车辆用来运营并未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遂作上述判决。(危先平) |
首席律师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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