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福利待遇存歧视 村委会被判重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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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判决被告某村民委员会重新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对原告徐女士的待遇方案。 原告徐女士于1987年与被告村村民吴某结婚,徐女士户口随后迁入被告村。2005年徐女士与吴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2007年以前即为被告村村民,且为该村农户成员,应当享有该村同等的村民待遇。被告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形式,作出原告不享受本村福利待遇的决定,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在作出涉及原告相关权利的决定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维护本村全体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利益的原则,而被告对原告作出的不享受待遇的决定不符合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刘 畅) |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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