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道途经居民楼外墙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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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公司给小区业主安装天然气管道,却因管道经过居民楼外墙被诉侵权。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天然气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上诉人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于2002年11月购买了庆云县童山小区五层商住楼中的一、二层楼房一套。2007年1月,天然气公司应小区部分居民要求,为该小区居民安装天然气管道,该管道途经王某二楼顶部与三楼底部之间位置,距王某的二楼窗户上沿58厘米,距三楼窗户下沿90厘米,并且围绕在该商住楼玻璃外墙东面和北面的燃气管道都采用黄色油漆涂涮。 王某认为,天然气公司在其楼层外墙擅自架设天然气管道并没经过其同意;黄色管道围绕王某的深绿色玻璃窗户一圈,同白墙壁和深绿色玻璃颜色很不协调,严重影响了美观;另外,天然气管道及设施具有被盗、爆炸等安全隐患。为此,王某诉至庆云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天然气公司拆除天然气管道及设施。 一审过程中,天然气公司为证明安装行为合法,提供了庆云县城市天然气利用工程竣工验收说明书、安全评估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燃气工程开工报告等相关文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天然气公司是从事天然气供应的合法单位,应童山小区部分居民要求,在王某和其他居民共有的楼房上安装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王某作为该楼房业主之一,应当为此提供必要便利。王某所称黄色管道与墙壁颜色不协调而影响美观,仅是王某的个人感觉,并不代表一般公众的认识;王某所称的管道存在被盗、爆炸等隐患,仅是王某的凭空想象,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该案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春笋 许秀双) |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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