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破坏生产还是毁坏财物
兰溪的一对汤氏兄弟近年来矛盾不断。2008年8月,哥哥汤某为了泄愤,自带镰刀将弟弟家一亩即将成熟的单季水稻割掉;今年5月,哥哥汤某将克百威农药与冷饭搅和在一起,投放到弟弟家猪圈的食槽里,导致九头肉猪中毒死亡。经鉴定,肉猪死亡损失价值为人民币9968元。
今年7月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将哥哥汤某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事实与公安机关侦查情况基本一致,但在定性上应认定汤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检察官说法: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两者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但仍有本质区别。首先是主观目的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虽然是毁坏财物,但行为人的目的是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目的则是毁坏财物,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其次是侵害对象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财物,而正是通过毁坏这些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如在仓库中备用或闲置不用的财物,如圈养在家中的用于食用的猪、牛,亦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第三是直接客体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正常活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综上所述,汤某的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性。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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