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除怀孕女工 被判恢复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0-8-27 14:53:47 点击数:
导读: if(picResCount>0){ document.getElementById("picres").style.display="block"; document.write(""); }员工张兰怀孕后遵…

 

 

   员工张兰怀孕后遵照医嘱在家休息一周,单位以严重违反厂规、厂纪将其开除。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恢复与张兰的劳动关系。

  张兰于20065月进入上海公司工作,后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711120081031的劳动合同。20081030,张兰感觉身体不适到妇幼保健院检查。医生告知她怀孕了,同时诊断其有先兆流产可能,并开出病假单建议其卧床休息一周。张兰将怀孕及病况告知其主管李林升,并请一周病假。同年1110日,张兰再次来到医院检查。医生认为其没有康复,建议其再次休息一周。

  张兰上班后被告知她严重违反厂规厂纪,已被单位开除。张兰向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恢复劳动关系。20098月,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对张兰提出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的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单位开除张兰并与其终止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兰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遂作出了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史建颖)

  ■连线法官

  孕期劳动关系受保护

  本案承办法官徐丹红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即使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张兰的行为并不符合严重违反被告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形。相反,在此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而言,理应给予员工适当的照顾和关怀。

  徐丹红表示,女职工孕期劳动关系和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希望用人单位能从人性化角度给予女职工适当的照顾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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