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骚扰女同事 用人单位可将其解雇

  发布时间:2010-8-27 14:52:54 点击数:
导读:记者王鑫通讯员张顺强谢慧马丽莎如果在工作场所对女下属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能否对骚扰者进行处理呢?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

 

记者 通讯员 张顺强 马丽莎

 

   如果在工作场所对女下属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能否对骚扰者进行处理呢?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将辖区金堂县法院审结的一此类案件确定为示范性案例,认为员工在工作场所对上司、下属或同事等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均可将其视为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可视严重程度、后果,作出予以批评教育、降职减薪、直至开除或解雇的处理。

  成都中院规定,今后对类似案件,辖区法院应参照处理。

  金堂法院庭审查明,自19956月起,兄某就在一单位外地公司工作,20071月,兄某转到该单位成都公司工作,并于当年41日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任维修主管。在工作期间,兄某采用语言挑逗、通过网络发送黄色照片以及趁对方不注意触摸臀部等方式,对同一办公室的一女员工多次进行骚扰。公司经调查确认上述行为后,多次找兄某谈话、教育,但兄某拒不接受教育,拒不承认错误。20078月,公司依照相关规定,以其严重违反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且不接受教育为由,将其解雇。

  法院另查明,该公司的《员工奖惩条例》中虽未将性骚扰等规定为可立即解雇的具体情形,但却规定有其他未列举的严重违纪行为,且此种行为是指个人行为给公司造成恶劣的后果,或损坏公司利益,使公司形象受损,或纠正面谈后,仍多次重复的严重违纪行为。

  兄某认为,公司是以莫须有的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20079月,他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但被裁定维持公司的解聘决定。后兄某向金堂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公司的解聘决定。

  公司方辩称,兄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多次对女同事进行性骚扰。公司虽多次教育、帮助,但其却坚持不承认错误,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基本的行为道德准则、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员工奖惩规定,不仅侵害了女同事的人身权利,而且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形象,解聘决定合法正确。

  法院一审认为,兄某作为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其却利用担任公司维修主管的权力优势,实施上述性骚扰行为,不仅对女同事的身心健康及名誉造成了损害,而且严重违反了基本的行为道德准则、国家保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对公司形象也造成不良影响,且拒不接受教育管理,拒不承认错误。公司作出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有事实、法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依据,依法应予支持。20093月,金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兄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兄某不服,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

  成都中院终审认为,兄某的受害女同事在劳动仲裁及一审中,均出庭证明其对自己骚扰的事实,受害者作为女性不会自毁清誉,诬陷兄某的可能性较小,受害者的证言可信度较高。且兄某与受害者之间的录音资料虽没有母本可供核对,但该录音资料与受害者的证言相结合,可以认定兄某存在骚扰女下属的行为。

  成都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兄某上诉,维持原判。

上一篇: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 下一篇:公司开除怀孕女工 被判恢复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