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撤销与怀孕女工劳动合同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0-9-27 17:45:4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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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女工隐瞒事实行为有失诚信但未构成欺诈
 

 

 明明已经登记结婚,却在应聘简历中填写未婚;明明承诺三年内不怀孕,却在入职前已经怀孕。上海一贸易公司认为殷小姐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劳动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工资3000多元。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贸易公司要求撤销劳动合同等诉讼请求。
  2009119,殷小姐应聘于一家贸易公司,从事行政前台工作。同年128日,双方正式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同年1223日,殷小姐签署保证书。内载因本人要于20091226结婚,为此给公司带来的不便请领导谅解。本人在此向公司保证,虽然刚进公司就要结婚,但在未来的三年里不会计划生育孩子,如未能做到保证之事,本人愿意自动请辞,且不向公司提出相关经济赔偿及补偿等内容。其实,殷小姐早于2009926就登记结婚。在同年1216日,她已被医院诊断怀孕。今年开始,殷小姐请病假后,再也未至贸易公司上班。
  贸易公司认为,殷小姐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遂于今年317日就撤销劳动合同等事由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殷小姐虽于员工简历表中填写未婚并签署承诺书,隐瞒结婚及怀孕之事实,该情形有失诚信,但用人单位在招用女职工时,不应以是否结婚、生育作为招聘条件,亦不应于劳动合同或协议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遂作出上述判决。(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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