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后没有办理过户 房价上涨仍要按原价卖

  发布时间:2010-9-27 19:08:49 点击数:
导读:本报记者李芹本报通讯员雷德亮付荣 if(picResCount>0){ document.getElementById("picres").style.display="block"; docum…

 

 

本报记者 本报通讯员 雷德亮

 

   房产买卖合同签订后,房款已付却迟迟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房子涨价致使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令所卖房屋涨价于法无据,卖房人张某应协助买房人王某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王某名下。

  20081228,王某与张某经中介公司介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张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海港区某小区35单元1号房屋出售给王某,价款为15.8万元。合同第四条约定:产权过户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王某承担,过户手续由张某承办,张某负责提供过户所需的一切证件,并保证合法有效,否则,视为违约。合同第六条约定:因张某身份证丢失,王某先将房款15.8万元一次性付清,然后入住,待张某补回身份证原件时,配合王某产权过户。合同签订后,王某即将购房款15.8万元给付张某,张某为王某出具收条。王某入住该房屋至今。后因房价增幅较大,张某又向王某提出再支付5万元的要求,王某未同意。张某借故拖延,迟迟未配合王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王某多次催促未果,诉至海港区法院,请求判令张某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王某按约定将全部购房款交付张某,张某亦将房屋交付给王某使用,张某应将房屋产权过户到王某名下,以完成权利交付义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待张某补回身份证原件时,配合王某产权过户属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现条件已成就,张某应协助王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张某提出房屋升值,要求王某再次支付5万元的要求,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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