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有问题 我能不交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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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住户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物业纠纷,住户因不可归责于物业公司的理由拒绝交费而输了官司。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石某等三人是上海长峰馨园的业主,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房地产权登记核准日期为 今年1月18日,三被告致函第三人,就房屋质量问题进行重申,并提出相应赔偿要求。 今年1月21日,第三人回函三被告,函称第三人出具情况说明系表明诚意解决问题的态度,但待第三人联系装修方上门修复时,业主方却将装修方拒之门外,致相关装修瑕疵未能修复。三被告不能因装修瑕疵而拒付物业费,亦不能以第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为盾牌而不履行义务。有关房屋质量问题,双方可按合同约定协商予以解决。 因三被告自2008年1月起开始不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经多次发书面催款通知,但三被告仍不支付。今年5月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支付自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系各自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对外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三被告提出的第三人出具情况说明对原告具有约束效力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前期物业合同及现行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三被告负有按时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履行了物业合同相关义务,三被告不得以非归责于原告的理由抗辩拒绝履行。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自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自 |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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