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丢失车辆与保管合同车辆不一

  发布时间:2010-9-27 19:12:15 点击数:
导读:停放丢失车辆与保管合同车辆不一记者田浩通讯员王磊尚晓茜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停放丢失车辆与保管合同车辆不一

记者 通讯员 尚晓茜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对被保险人理赔后,起诉第三者,即被告北京地坛方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代位追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2008630,某单位(被保险人)在原告处为一辆北京现代牌小客车(涉案客车)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等险种。2008113,司机马秀田将涉案客车停放在由被告管理的停车场内。次日,马秀田发现涉案客车被盗。同日,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未查明被保险机动车下落。20092月,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因涉案客车被盗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14.44万元并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原告认为,被告疏于管理,导致车辆在停放期间被盗,故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14.44万元。

  经查,司机马秀田曾在被告处办理过尾号为9321机动车的包月手续,但并未办理涉案客车包月停车。司机马秀田将涉案客车停入被告管理的停车场,且未领取停车凭证。次日,司机马秀田向公安部门报案,称涉案客车在停车场被盗。因该车60日内未查明下落,原告依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14.44万元,并受让保险标的项下一切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秀田与被告之间是否就涉案客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原告起诉以马秀田就涉案客车与被告订立了包月停车为由主张二者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但停车人与被告之间仅就尾号为9321机动车形成了包月停车合同关系,在马秀田未先行通知被告换车,包月停车合同关系不应对涉案客车产生效力,原告所主张的包月停车合同与本案所涉车辆丢失无关。

  另外,本案中,无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盗取涉案客车时有明显撬砸过程,因此,管理员未发现盗窃行为并无明显过错。因此,在马秀田与被告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被告对涉案客车被盗亦无明显过错,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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