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受伤住高级病房 每天600元自己买单

  发布时间:2011-1-8 9:24:07 点击数:
导读:郑金雄卢絮付小姐因车祸住进了医院。住院期间,她选择了每天600元的优质病房,20天内仅床位费就多花了1万余元,为此,她与肇事者对簿公堂。近日…

 

 

 郑金雄 

 

  付小姐因车祸住进了医院。住院期间,她选择了每天600元的优质病房,20天内仅床位费就多花了1万余元,为此,她与肇事者对簿公堂。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付小姐住优质病房的床位费与治疗病情无关,属于不合理费用,应在医疗费总额中扣除1.1万元。

  20105221240分左右,被告驾驶员汝先生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了车祸,造成原告付小姐受伤。经认定,汝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被送往厦门长庚医院抢救,住院55天,共花费医疗费4.8万余元。按理说,撞人肯定要赔偿,但事故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很大的争议。

  原来,付小姐刚入院时处于昏迷状态,病情很重,被医院送进重症监护病房进行治疗。针对治疗这一部分的费用,被告汝先生没有意见。但是,付小姐在脱离危险后,住进了优质病房,每天要600元,而同一家医院的普通病房每天只需要50元。汝先生认为,这些不合理的费用不应该由他承担。

  针对被告的质疑,原告付小姐说,治病疗伤需要静养,因此无法住在普通病房,住优质病房也是诊疗需要。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针对付小姐医疗费用的合理性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付小姐入院时处于昏迷状态,病情危重,予以重症监护等治疗。经审阅住院费用清单,可知其诊疗、用药、相关检查均符合伤情的需要,符合临床诊疗常规,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付小姐病情相对稳定后,由监护病房转出后住优质病房,非治疗必须。由此产生床位费1.2万元为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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