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赴港旅游不得以“亏本价”揽客
新华社钱春弦
为共同规范内地赴港旅游市场秩序,进一步提升旅游服务质量,2月1日起将在内地与香港同时实施《内地居民赴港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要点》。《合同要点》由国家旅游局与香港特区政府旅游事务署共同制订。
《合同要点》要求,内地组团社与香港地接社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做到明确双方名称、经营许可证及联络方式;明确组团社领队和地接社导游相关信息;明确旅游团吃、住、行、游、购、娱的具体安排,并特别指出在香港的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停留时间;明确旅游团团费包含项目、支付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如有自费项目,须注明内容和价格;明确组团社和领队的责任和义务。强调组团社不得以低于接待服务成本的价格招揽游客,未经游客同意,不得将游客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强调领队必须具备出境领队资格,遵守《出境领队管理办法》,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反对胁迫游客购物,如发生此类事情,领队有及时报告的义务。
《合同要点》还明确了地接社和导游的责任和义务。强调地接社须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旅行代理商注册处发出的牌照,不得以低于接待服务成本的价格向内地组团社报价并承接旅游团,不得要求导游带领不支付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成本的团队出团,不得要求导游承担接待费用;强调地接社导游必须具有香港旅游业议会颁发的导游证,在游客抵达香港时,须及时派发符合议会规定的行程表和《内地赴港团体游旅客须知》;强调地接社及导游在接待旅游团过程中,必须完全遵守香港旅游业议会的相关规定,不得欺骗或胁迫游客购物或强行要求游客参加需要另行自费的项目。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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