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双倍工资需注意时效起算日
应从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满一月之后起算
黄金锦
桂某在2008年5月1日进入慈溪市一家化纤公司上班,每月工资为2500元。桂某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且未缴纳社保和医保。2010年2月,公司向桂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桂某结算工资后离开公司。
2010年6月9日,桂某向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桂某起诉至慈溪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6月至2010年2月的双倍工资共5万元。
近日,法院以桂某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不少人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的各项请求权是不计算诉讼时效的,所以,不少劳动者待解除劳动合同后再提出各项请求。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劳动者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时效起算日与劳动合同的存续相关。
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的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送达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劳动关系解除后,以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然而,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工资”并非劳动报酬,其支付的前提不是基于劳动者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故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日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本案中,化纤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桂某签订劳动合同,故双方最迟应在2008年6月1日签订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自2009年5月1日起,公司应被视为与桂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桂某可以主张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的双倍工资。其诉讼时效从2008年6月1日算起,时效一年,截止到2009年5月31日。而桂某在2010年6月才主张双倍工资,显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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