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认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3-9 8:07:24 点击数:
导读: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的认定,正确、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减少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和我省执…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的认定,正确、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减少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和我省执法实践,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有关情节认定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一、扰乱单位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二)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故意损毁办公用具、设施,或者损毁重要文件、档案材料,无法弥补的;

    (三)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他人,造成一定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或者有殴打他人行为的;

    (四)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长时间堵塞的;

    (五)占据工作场所,时间较长,不听劝阻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扰乱政府机关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二)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无理取闹,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滋事打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和行车安全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非法拦截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二)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列车、航空器,影响正常行驶的;

    (三)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人员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四)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干道上非法拦截交通工具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五、破坏选举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组织、煽动、策划破坏选举秩序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他人选举的;

    (三)损毁选举公告、选票、票箱等物品,干扰选举秩序的;

    (四)其他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实施或者结伙实施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活动中断或者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有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等手段的;

    (四)不听制止,多次实施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七、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二)采取积极措施,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八、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结伙斗殴的积极实施者;

    (二)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两次以上,或者财物价值较大的;

    (四)强拿硬要中小学生财物的;

    (五)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微伤害或者随意殴打两人次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

    九、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

    (二)积极配合查处,本人有悔改表现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二)对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无线电通信系统进行干扰的;

    (三)造成一定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一、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的有害干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对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实施并造成一定危害的;

    (二)危害后果较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十三、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实施尚未造成后果的;

    (二)危险物质数量较少,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公安机关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经指出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以收藏为目的,购买并携带管制器具的;

    (二)营运中的出租车、长途车司机等为防身携带管制器具,无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五、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盗窃、损毁物品价值较小,危害不大的;

    (二)不足以影响行车安全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六、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沿线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三、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七、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多次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损伤或者财产损毁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八、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经劝阻或者指出后不及时改正的;

(二)造成人身损伤或者财产损毁等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九、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

    (二)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损伤、财产损毁等后果,或者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十、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有关部门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安全隐患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一、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未使用强迫、诱骗手段,且对表演人员的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二十二、强迫劳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劳动强度较低、时间较短,对他人身心危害较小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二十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人次,且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时间较短,后果轻微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二十四、非法侵入住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进入他人住宅,且时间较短,对他人生活影响较小的;

    (二)因纠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停止,未造成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二十五、非法搜查身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一人次,后果轻微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二十六、威胁人身安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手段恶劣,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公开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威胁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二十七、侮辱,诽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侮辱或者诽谤未成年人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二十八、诬告陷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二十九、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威胁、侮辱证人及其近亲属的;

    (二)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造成财物较大损失的;

    (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影响证人如实提供证言的;

    (四)被侵害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三十、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人正常生活受到干扰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三十一、侵犯隐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有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在公共场所、互联网上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被侵害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三十二、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伤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二)因民事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后果轻微的;

    (三)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三十三、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一)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二)引起群众围观或者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

    (三)向异性或者未成年人裸露的;

    (四)在重要场所或者重大场合故意裸露身体的;

    (五)其他情节恶劣的。

   
三十四、猥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一)猥亵两人次以上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当众猥亵他人的;

    (三)造成被猥亵人精神受到伤害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三十五、强迫交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实施,未使用暴力手段的;

    (二)强迫交易财物价值较小的;

    (三)损失得到弥补,尚未造成其他影响的;

    (四)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尚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

    三十六、盗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盗窃财物价值600元以上的;

    (二)盗窃财物价值虽未达到6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

    2.扒窃或者入户、结伙、流窜盗窃的;

    3.采取专用工具、技术性手段或者破坏性盗窃的;

    4.携带凶器盗窃的;

    5.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盗窃的;

    6.盗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的;

    7.盗窃机动车车牌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三十七、诈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诈骗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

    (二)诈骗财物价值虽未达到1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实施诈骗或者诈骗多人的;

    2.结伙、流窜诈骗的;

    3.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诈骗的;

    4.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诈骗的;

    5.使用假币等手段诈骗的;

    6.采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三十八、哄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实施哄抢行为的;

    (二)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三十九、抢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抢夺财物价值250元以上的;
      
(二)抢夺财物价值虽未达到25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实施抢夺行为的;

    2.使用车辆进行抢夺的;

    3.在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夺的;

    4.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对象的;

    5.造成被侵害人受伤或者财物损毁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四十、敲诈勒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敲诈勒索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

    (二)敲诈勒索财物价值虽未达到5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

    2.对中小学生敲诈勒索的;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四十一、故意损毁财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虽未达到2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次以上故意损毁财物的;

    2.故意损毁公共场所设施的;

    3.持械或者结伙损毁公私财物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四十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纠集、煽动他人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后果,影响恶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四十三、阻碍执行职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煽动、纠集他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以泼洒污物、公然辱骂、使用轻微暴力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抢夺、扣留、污损执行职务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务标志、器械等物品的;

    (四)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五)当场隐匿、撕毁执法机关法律文书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

    四十四、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煽动他人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

    (二)阻碍执行国家安全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

    (三)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等方法进行阻碍的;

    (四)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五)在自然灾害发生期间或者发生重大社会事件期间,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

     四十五、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煽动他人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

    (二)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不听劝阻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或执法活动无法进行等较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四十六、招摇撞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骗取财物数额较小的;

     (二)不以获取实际利益为目的的;

     (三)未取得实际利益,社会影响较小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十七、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本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丢失,而伪造、变造的;

    (二)因本人的证件、证明文件丢失,而伪造、变造的;

    (三)尚未造成后果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十八、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本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丢失或者本人的证件、证明文件丢失,而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二)尚未造成后果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十九、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伪造、变造、倒卖的有价票证、凭证数量较少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的有价票证、凭证,尚未使用或出售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五十、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船舶户牌丢失,而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

(二)不以谋利为目的的;

    (三)因更换发动机,不愿履行登记手续,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五十一、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他人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

    (二)多次进入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三)不听制止,强行进入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五十二、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活动时间较短,社会影响较小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五十三、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多次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五十四、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

    (二)明知住宿的旅客是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三)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两人次以上的;

    (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入住后,又在当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五十五、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出租人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等行为,影响正常办案工作的;

(二)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五十六、违法承接典当物品,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承接典当物品,或者多次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承接典当物品价值较大的;

    (三)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或价值较大赃物不报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五十七、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违法收购或者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价值1000元以上的;

    (二)违法收购的废旧专用器材为赃物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五十八、收购赃物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二)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2000元以上的;

    (三)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属于路面井盖、供电设备等公共设施或者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五十九、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收购的;

    (二)收购物品价值较大的;

    (三)收购的物品属于赃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六十、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损坏国家保护的一般文物、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名胜古迹两次或者两处以上的;

    (二)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六十一、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违法实施爆破、挖掘等行为,危及文物安全的;

     (二)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违法实施爆破、挖掘等行为,不听制止,危及文物安全的;

     (三)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违法进行爆破、挖掘等行为,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六十二、偷开机动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偷开机动车的;

    (二)偷开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车内财物丢失等后果的;

    (三)偷开救护车、消防车、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六十三、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后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损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六十四、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对坟墓、尸骨、骨灰破坏程度较为严重,或者导致尸骨、骨灰灭失的;

    (二)破坏、污损具有公共教育、纪念意义的坟墓的;

    (三)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治安、刑事案(事)件的;

    (四)破坏、污损坟墓两处(次)以上或者毁坏、丢弃尸骨、骨灰两具(次)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六十五、违法停放尸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群众围观、秩序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持续时间较长,严重影响他人或者单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三)伴有侮辱性、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行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六十六、卖淫,嫖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的;

(二)被诱骗、胁迫卖淫的;

    (三)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六十七、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引诱、容留、介绍的卖淫行为,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六十八、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制作、复制淫秽书刊10册以下,淫秽图片50张以下,淫秽影片2部以下,淫秽音像制品5盘以下;

    (二)运输、出售、出租淫秽书刊20册以下,淫秽图片100张以下,淫秽影片、淫秽音像制品10部(盘)以下;

    (三)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获利500元以下;

    (四)不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运输、复制淫秽物品数量未达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2倍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

    六十九、传播淫秽信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个以下;

    (二)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个以下;

    (三)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件以下;

    (四)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数1000次以下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20人以下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七)不以牟利为目的,数量未达到本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2倍的;

    (八)其他情节较轻的。

    七十、为赌博提供条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1000元以上的;

    (三)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10000元以上的;

    (四)为他人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五)组织、招引他人赴国(境)外赌博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

    七十一、赌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在公共场所或者营运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设赌局的;

    (二)个人赌资在10000元以上,或者单次下注额较大的;

    (三)纠集、组织不特定人员赌博,赌资较大的;

    (四)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五)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

    七十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株、大麻不满5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少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七十三、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5克、大麻原植物种子不满10克或者罂粟幼苗不满100株、大麻幼苗不满1000株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七十四、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运输、买卖、储存罂粟壳不满2000克的;

    (二)非法使用罂粟壳不满500克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七十五、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克或者非法持有其他少量毒品,未达到追刑标准十分之一的;

    (二)初次向他人提供第一项所列少量毒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七十六、吸毒(《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吸食、注射苯丙胺类、氯胺酮等少量新型毒品,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七十七、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七十八、本意见中规定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以上;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七十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厅《关于对扰乱公共秩序等五类常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浙公通字〔200638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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