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母子连夜签订契约夺前妻房产无效

  发布时间:2011-4-19 8:03:43 点击数:
导读:吴挺笑石伟明  夫妻离婚后房产归妻子所有,但前夫迟迟未同意过户,妻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前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前夫在收到法院诉讼文书后,悄悄将其房产过户到自己母亲名下。妻子在得知情况后,将前夫及婆婆一…

吴挺笑  石伟明

  夫妻离婚后房产归妻子所有,但前夫迟迟未同意过户,妻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前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前夫在收到法院诉讼文书后,悄悄将其房产过户到自己母亲名下。妻子在得知情况后,将前夫及婆婆一起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前夫与婆婆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411日,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 

  20081010日,徐某与陆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拥有的一处房产归徐某所有。之后,徐某要求陆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陆某不同意。徐某无奈之下于20101231日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由陆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陆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后,当天即与其母亲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将该房产过户到其母亲名下。徐某得知后于2011118日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前夫与婆婆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陆某辩称离婚协议是真的,也认可涉案房屋归徐某所有,但徐某与陆某之间还存在债务纠纷。陆某认为,徐某与他之间的债务问题未处理清楚,其母子之间买卖涉案房屋的契约有效。然而,陆某却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陆某母亲辩称,直到收到本案诉讼文书才知道徐某和陆某已经离婚,也不知道他们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且徐某和陆某尚欠她13.1万元借款。希望两人能够重新合好,如果不能合好应当归还借款。 

  面对前夫母子的说法,徐某声称,陆某的母亲与自己就住在同一幢单元楼内,完全知道他们已经协议离婚且她是这套住房唯一所有权人的事实。陆某无权处分这套房屋,可以充分证明陆某母子之间的房屋买卖契约是虚构的。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产原属于徐某与陆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徐某所有。两被告系母子关系,陆某母亲应该知道徐某与陆某已经离婚,以及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处理情况。陆某在收到法院寄送的诉讼文书后,当天即与其母亲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随后将涉案房产过户给母亲,再结合陆某母子对该房屋的转让价格以及转让款的支付情况,两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目的明确。法院遂认定陆某母子于201117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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