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评估价格与实际维修费用存在差距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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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建国要求赔偿的车辆修理费损失,该部分费用由重庆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为9663元,杨建国亦参与鉴定,鉴定结论上有其签名,能够确认其对该鉴定结论的知晓,故对该鉴定结论,法院予以采信。渝AR8268号车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助力泵有异响,属于必须更换的情况,对该部分6354元损失法院亦予确认,纳入赔偿范围处理。法院判决:车辆维修费共计l6017元,由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超出部分14017元,由天成公司负责赔偿。杨建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损失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修理费赔偿,不能按照价格评估确定的维修金额赔偿。价格评估只能表面地、初步地、程序性地确定价格,不能代表最后的、全面的、准确的修理费用,且评估确定的价格对修理单位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要求修理单位接受此价格进行维修。因此,应当按实际维修价格全部赔偿。 本案案号:(2009)中区民初字第1395号,(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857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胡智勇 胡 军 |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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