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案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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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拖拉机系王松美所有,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莒县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王松美驾驶的拖拉机装载的木材长于车身。 赵洪秀因伤赔偿问题诉至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松美、大地财险莒县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4647.94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洪秀与大地财险莒县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大地财险莒县公司同意赔偿赵洪秀各项损失22965.74元。 裁判 莒县人民法院认为,在难以分清双方各自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从车辆冲撞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程度分析,王松美驾驶的拖拉机比王家启驾驶的摩托车在速度、硬度及重量等方面,均存在更大的危险性。另外,拖拉机所载木材长于拖拉机车身,王松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更增加了车辆的危险性。因此,王松美驾驶拖拉机在从事运输过程中,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家启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行驶中疏于防范,未确保安全,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莒县人民法院判决:大地财险莒县公司赔偿赵洪秀损失22965.74元,王松美赔偿赵洪秀损失11863.08元。 一审宣判后,王松美不服,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日照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 本案案号:(2009)莒民一初字第2421号;(2010)日民一终字第284号 |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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