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案怎样赔偿

  发布时间:2011-4-7 8:15:38 点击数:
导读:——山东日照中院判决赵洪秀诉王松美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宝华杨荣国2009年2月1日上午,王松美无证驾驶鲁…

 

——山东日照中院判决赵洪秀诉王松美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宝华 杨荣国

 

   200921上午,王松美无证驾驶鲁11/P1290号牌手扶式拖拉机行驶至山东省莒县境内一路段时,为躲避行人而刹车,与王家启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车人赵洪秀(王家启之妻)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因无现场,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无法认定责任。经法医鉴定,赵洪秀之伤构成十级伤残,共住院22天,支付治疗费、检查费、法医鉴定费等共计30109.3元,事故发生后,王松美已赔偿赵洪秀6807.5元。

  肇事拖拉机系王松美所有,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莒县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王松美驾驶的拖拉机装载的木材长于车身。

  赵洪秀因伤赔偿问题诉至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松美、大地财险莒县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4647.94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洪秀与大地财险莒县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大地财险莒县公司同意赔偿赵洪秀各项损失22965.74元。

  裁判

  莒县人民法院认为,在难以分清双方各自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从车辆冲撞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程度分析,王松美驾驶的拖拉机比王家启驾驶的摩托车在速度、硬度及重量等方面,均存在更大的危险性。另外,拖拉机所载木材长于拖拉机车身,王松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更增加了车辆的危险性。因此,王松美驾驶拖拉机在从事运输过程中,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家启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行驶中疏于防范,未确保安全,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莒县人民法院判决:大地财险莒县公司赔偿赵洪秀损失22965.74元,王松美赔偿赵洪秀损失11863.08元。

  一审宣判后,王松美不服,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日照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32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号:(2009)莒民一初字第2421号;(2010)日民一终字第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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