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点工伤亡怎样赔偿
|
|||
|
|||
钟点工在提供清洁服务时竟意外坠楼身亡,究竟谁该为钟点工之死承担赔偿责任?是用工方还是家政服务中心,抑或是死者自己?一起谁都不愿看到的意外,让这三方产生纠葛并最终对簿公堂。经过上海两级法院的审理,死者家属最终获赔34万余元。 亲人的离世顿时让顾秋萍的家人陷入了悲痛之中,因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顾家将老王夫妇与菁英家政公司告上法庭,希望能还逝者一个公道。他们认为,顾秋萍作为老王夫妇的雇员,是在为王家干活时摔死的,二人应承担责任;菁英家政中心作为家政服务机构,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但未对顾秋萍进行必要的培训及管理,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要求3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律师代理费等共计70余万元。 被告老王夫妇虽然同情顾家的遭遇,却不同意顾家的诉请,并提出三点理由:一、顾秋萍平时为多个家庭提供清洁服务,其与用工方之间没有明显固定、相对持久的用工关系。在清洁过程中,顾秋萍依靠自己的技能独立完成工作,不受用工方的指挥、支配,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二、菁英家政中心派遣顾秋萍前来工作,并且每半年向老王夫妇收取管理费,其对顾秋萍具有管理、培训的义务却未履行该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三、顾秋萍坠楼死亡是其未注意安全导致的,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另一被告菁英家政中心则辩称,菁英家政中心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家政服务中介机构,主要职能是为雇佣双方提供供求信息,并不包含对家政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且事故发生处为二楼,并非高危的高空作业。菁英家政中心并没有直接雇佣顾秋萍,与顾秋萍既没有劳动关系,也非劳务派遣关系,只是介绍顾秋萍去试工。事故当天,其与顾秋萍的中介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条鲜活的生命陨落,不禁令人扼腕叹息,可随之而来的问题更为棘手,那就是由谁来为这次的意外买单?经过仔细梳理证据和现场勘查走访,法院查明了如下事实: 法院认为,顾秋萍在完成工作中并不具有独立性,因此不属于承揽关系;因顾秋萍生前系老王夫妇雇佣的提供家庭清洁劳务的钟点工,在雇佣工作地点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坠楼摔死,所以作为雇佣方的老王夫妇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菁英家政中心作为非赢利性的家政服务机构,只负责介绍客源,并不参与家政服务的全程管理,其与顾秋萍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老王夫妇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共计34万余元。近日,这一判决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
|
|||
|
|||
钟点工在为现代家庭带去服务和便利的同时,这一群体的维权难题也日益凸显。近年来,钟点工在劳动过程中意外伤亡的事件屡屡发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上海市嘉定区法院法官经过认真调研后认为,具体案件形成纠纷的原因区别较大,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导致了最终处理结果的差异。因此,不能机械地一概而论,而是应区别情况看待。 目前来看,钟点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中介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到用工单位或家庭。这种钟点工与用工单位之间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用工单位与中介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报酬付给中介公司,再由中介公司发放劳动报酬给钟点工。钟点工的权利义务在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 另一类钟点工由家政中介介绍到用工者处工作,多发生在家政服务领域,用工者一般为家庭及个人。钟点工与用工者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与家政服务中介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三者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调整。前述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 家政服务合同项下雇主负有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有责任为钟点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提供安全的劳动工具以及在面临危险时进行必要的提醒。 另一方面,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风险,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理性人,从事家庭服务行业的钟点工自身也应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根据工作环境对风险进行合理的防范和注意。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政服务中介依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公益性和营利性两类,公益性家政服务中介为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或无业人员就业而设置,主要作用是提供信息并居间介绍,并没有对钟点工进行管理和培训的义务,并且目前也没有能力进行管理和培训;营利性家政服务中介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居间方从事促成供需双方达成协议的经营行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负有对钟点工进行管理和业务培训的义务。未尽义务从而造成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沈建飞律师
咨询电话:13867820320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旧宅路1号一楼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 (慈溪市客运西站西南200米、金碧湾洗浴中心往西100米,G329国道慈百路南面,原慈溪市港航管理处),因律师有事外出,来之前先约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