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浙江省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11-4-26 8:06:27 点击数:
导读:余春红张兴平1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1999年11月8日,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草甘膦酸合成中水解辅续工序&rdquo…

余春红   张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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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1999118日,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草甘膦酸合成中水解辅续工序方法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该公司认为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在草甘膦尾气回收氯甲烷的生产过程中擅自使用了他们的发明专利,构成侵权,索赔经济损失5480万元。

  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构成侵权,判决金帆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当地化工龙头企业,索赔金额高达5480万元。本案由于权利人难以固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法院在依法进行多次证据保全和现场勘验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工艺流程图纸等材料,最终确定被控侵权方法的内容,并进行了技术比对,认定被告公司构成侵权。

2

  蓝天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诉杭州百脑汇电脑市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蓝天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百脑汇文字商标。1999715日,原杭州硅谷电脑市场名称变更为杭州百脑汇电脑市场。此后,杭州百脑汇电脑市场有限公司成立,并成为杭州百脑汇电脑市场的主办单位。蓝天电脑公司认为百脑汇公司注册并使用百脑汇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索赔经济损失76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百脑汇公司在其网站上突出使用百脑汇字号,侵犯了蓝天公司的商标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杭州百脑汇电脑市场的名称,并不属于突出使用百脑汇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百脑汇公司停止突出使用杭州百脑汇字样的行为,赔偿蓝天公司1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入选理由: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是比较常见的现象,法院处理此类案件在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的同时,还应结合特定的历史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认定。

3

拜耳股份有限公司、拜耳(北京)板材有限公司诉衢州拜耳阳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拜耳股份有限公司是家德国企业,授权拜耳(北京)板材有限公司使用拜耳字样作为其公司名称的一部分。2006628日,周发军等人设立衢州拜耳阳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其店铺招牌、户外广告牌、公司网站等处突出拜耳二字。衢州拜耳公司被诉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判决衢州拜耳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良好的涉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外商企业在华投资的意愿和信心。此案判决后,拜耳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该案加强了欧盟企业在华投资的信心,决定今年追加10亿欧元的投资。

4

  微软公司诉中信金通证券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200910月,美国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起诉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删除未经授权的微软软件,赔偿24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杭州中院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微软公司撤回起诉;中信金通公司删除所有盗版软件,全面采用微软的正版软件,一次性采购一定金额的微软正版软件;双方致力于共建IT信息管理及软件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进行长期合作。

  入选理由: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不仅是解决纠纷、达成案结事了目的的有效方式,而且还能促使当事人以权利共有、交叉许可、授权使用等方式实现合作双赢,对保护和推广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具有独特的司法价值。

5  新京报社诉浙江在线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77月,新京报社认为浙江在线网站未经其授权,擅自转载其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7706篇、图片作品2477幅,构成侵权,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浙江在线停止转载文章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稿酬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208万余元。后案件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涉及被控侵权作品1万余篇、作者500余人,新京报社基于不同的争议事实提出诉讼请求,形成多个诉讼标的,不宜合并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宣判后,新京报社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裁定。

  终审裁定后,新京报社一方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另一方面选择了48件作品,再次分案提起诉讼。后在法院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新京报社撤回再审申请和48件起诉的案件。

  入选理由: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知名新闻媒体,案情关系到网络转载秩序如何规范等法律难题,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该案的成功调解,既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充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6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舟山市定海博缘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享有电视剧《丑女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舟山市定海博缘网吧未经授权,在其网吧电脑桌面上设置快捷方式在线播放该剧。阳光公司起诉该网吧,请求判令定海博缘网吧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定海博缘网吧不存在过错,对湖南快乐阳光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构成侵害。二审认为,定海博缘网吧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本案是我省法院2010年审结的1000余件网吧侵权案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也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一个缩影。

7

  湖州一亭白蚁防治服务有限公司诉湖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

  基本案情:湖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有限公司原系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于200510月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该所在进行白蚁防治时,与委托方签订的是由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监制的合同文本,合同约定: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根据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将白蚁防治费缴纳到湖州市预算外资金专户。实际履行过程中,该白蚁防治费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款项缴入湖州市预算外资金专户后,按一定比例向白蚁防治研究所返还。

  湖州一亭白蚁防治服务有限公司认为,白蚁防治研究所借助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诉请判令白蚁防治研究所赔偿经济损失223万余元。

  法院认为,白蚁防治研究所使用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监制的合同,既未妨碍潜在交易相对人的选择,也未损害一亭公司的合法权益,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判决驳回一亭公司的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本案是我省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垄断纠纷案件,也是自《反垄断法》施行以来,我国法院较早受理的垄断纠纷案件之一,对今后此类新类型案件的正确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8

  吴根创、马陈嘉、萧泽民等九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2009 月,吴根创、马陈嘉、萧泽民等人在慈溪市合伙设立运输假烟的中转站,将从福建省运来的假烟在此地中转,分运到下家牟利。200923日至同年410日间,假烟中转站共运输假烟28次,销售金额达780余万元。

  杭州市中级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9名被告人判处3年到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6万元到150万元不等的相应罚金。

  入选理由:本案销售假烟组织性强,次数多,涉案数额大,其行为既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

9

  苍南县被告人韦友军、钟世新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20103月,被告人韦友军接受谢某委托,印制一批由上海测绘科学院编制、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上海城区2010版交通图。后被告人钟世新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从韦友军处承接该笔业务,印刷了33000余份上海城区2010版交通图,后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

  苍南县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对韦友军和钟世新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入选理由: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是相对少发的案件,但近年来呈明显上升趋势,特别是涉及网络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本案就是一起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典型案件。

10

  宁波市柳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09126日,宁波市柳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宁波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南一品楼盘北区消防管道安装工程,约定使用上海标一牌“DN150”减压阀。此后柳西公司购进了标一牌某型号减压阀33台,货值94710元,被工商部门查获,经鉴定为假冒产品。

  工商部门因此作出处罚,没收、销毁标注有标一等标识侵权减压阀产品33台;罚款94710元。

  柳西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认为,工商局超期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瑕疵,应予指正。但柳西公司提供的标一减压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规定,判决驳回柳西公司的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此案有利于促进工商部门在建筑领域开展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进而防止承包商偷工减料、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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