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车和挂车是否属同一辆车?

  发布时间:2011-5-29 17:29:52 点击数:
导读:  牵引车与挂车在行驶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它们算同一辆车的前后两部分还是算两辆机动车?近日,镇海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挂车上的货物撞伤了牵引车  江北一家公司有一辆牵引车和挂车,是公司…

  牵引车与挂车在行驶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它们算同一辆车的前后两部分还是算两辆机动车?近日,镇海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挂车上的货物撞伤了牵引车

  江北一家公司有一辆牵引车和挂车,是公司的摇钱树,为了它们,公司分别投保了两份机动车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2009年11月14日,公司驾驶员陈某驾驶着牵引车与挂车行驶至庄市大道时,与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挂车上所装卷板冲出车厢后撞上牵引车驾驶室,造成车辆及货物损坏。为此,公司支付了维修费102000元以及车辆施救费2800元。

  事故发生后,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不料,保险公司却以车辆损失险中的一条免责条款因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为由拒绝赔付。2010年10月,该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牵引车和挂车是否属同一辆车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牵引车和挂车是否属同一辆车。庭审中,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保险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总则第三条中明确了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轮式车辆,而挂车是没有动力的,算不上机动车。它只有与牵引车相连时才能行驶,因此两车相连时,牵引车与挂车应视为同一辆车。对本起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公司则反驳,在本次事故中受损的牵引车与挂车,是分别进行注册登记的,两车都有单独的行驶证和机动车编号,而且公司也按两辆车分别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也收取了两份保险费用,签发了两份机动车保险单。这些都说明,牵引车和挂车应被视为两辆车。保险公司收取了两份保单的费用,却在事故发生后不予赔偿,很不公平。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

  镇海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由于本案中的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按通常理解,该条款中的本车就是指一辆机动车。

  我国的机动车登记办法中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轮式车辆,包括被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一辆机动车只能有一个机动车登记编号,一个行驶证。

  在本案中,牵引车及挂车被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两辆机动车,拥有不同的机动车登记编号和行驶证,因此,牵引车和挂车是两辆不同的机动车,不属本车

  从合同订立的情况来看,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是以两辆机动车为对象,并缴纳了两笔保费,而保险公司也出具了两份保单,收取了两笔保费。据此可以认定,投保人及保险公司均将牵引车和挂车当做两辆机动车对待。投保人投保两辆车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生事故时,被告能按两辆车来进行理赔,这是普通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因此赔款金额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方法予以计算。

  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04300元。

  记者 胡菲 通讯员 谢春华 屈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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