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车和挂车是否属同一辆车?
牵引车与挂车在行驶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它们算同一辆车的前后两部分还是算两辆机动车?近日,镇海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挂车上的货物撞伤了牵引车
江北一家公司有一辆牵引车和挂车,是公司的摇钱树,为了它们,公司分别投保了两份机动车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2009年11月14日,公司驾驶员陈某驾驶着牵引车与挂车行驶至庄市大道时,与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挂车上所装卷板冲出车厢后撞上牵引车驾驶室,造成车辆及货物损坏。为此,公司支付了维修费102000元以及车辆施救费2800元。
事故发生后,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不料,保险公司却以车辆损失险中的一条免责条款“因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为由拒绝赔付。2010年10月,该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牵引车和挂车是否属“同一辆车”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牵引车和挂车是否属“同一辆车”。庭审中,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保险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总则第三条中明确了“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轮式车辆”,而挂车是没有动力的,算不上机动车。它只有与牵引车相连时才能行驶,因此两车相连时,牵引车与挂车应视为同一辆车。对本起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公司则反驳,在本次事故中受损的牵引车与挂车,是分别进行注册登记的,两车都有单独的行驶证和机动车编号,而且公司也按两辆车分别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也收取了两份保险费用,签发了两份机动车保险单。这些都说明,牵引车和挂车应被视为两辆车。保险公司收取了两份保单的费用,却在事故发生后不予赔偿,很不公平。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
镇海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由于本案中的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按通常理解,该条款中的“本车”就是指一辆机动车。
我国的机动车登记办法中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轮式车辆,包括被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一辆机动车只能有一个机动车登记编号,一个行驶证。
在本案中,牵引车及挂车被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两辆机动车,拥有不同的机动车登记编号和行驶证,因此,牵引车和挂车是两辆不同的机动车,不属“本车”。
从合同订立的情况来看,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是以两辆机动车为对象,并缴纳了两笔保费,而保险公司也出具了两份保单,收取了两笔保费。据此可以认定,投保人及保险公司均将牵引车和挂车当做两辆机动车对待。投保人投保两辆车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生事故时,被告能按两辆车来进行理赔,这是普通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因此赔款金额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方法予以计算。
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04300元。
记者 胡菲 通讯员 谢春华 屈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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