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外墙颜色 业主被判恢复

  发布时间:2011-7-12 9:46:59 点击数:
导读:赵兴武某小区业主王某,未经物业公司和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将自家屋的外墙涂成了红色。这在所有住宅外立面都是土黄色的整个小区,显得十分突兀,很不协调。近日,江苏省高…

 

赵兴武

  某小区业主王某,未经物业公司和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将自家屋的外墙涂成了红色。这在所有住宅外立面都是土黄色的整个小区,显得十分突兀,很不协调。近日,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根据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将外墙恢复原状。

  20107月,王某与江苏越商置业发展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签约不久,因对房屋构造不满,王某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诉讼期间,为发泄对该公司之愤,王某将屋前屋后的外墙涂成红色,并将屋前小花园统一安装的起装饰作用的铁栅栏拆除。物业公司与王某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

  王某认为,房子是他的,既然买了房子,就有权按照喜好改变外墙的颜色,而且他只涂刷了凹进来阳台的墙面,阳台是其花钱买的面积。

  物业公司则认为,小区外立面和屋前小花园属于共有部分,王某无权随意更改。这些内容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中都有明确规定,王某既然在合约上签了字,就应当遵守。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外立面系共有部分,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王某无权改变房屋外立面颜色。至于未封闭阳台,即使王某享有专有权,也应考虑到未封闭阳台的墙面与建筑物的外立面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改变颜色将降低建筑物美观度,故而从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的角度,王某也宜保持阳台墙面的本来面目。屋前小花园的栅栏属于建设物附属设施,也属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王某无权截短。据此,法院判决王某限期将墙面和栅栏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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